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)和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)
让我们看看两个规定有些什么新要求
“两个规定”
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
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)
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
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)
“三个落实”
一是落实安全责任人员。
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,(质量)安全总监、(质量)安全员分级负责的(质量)安全责任体系,依法配齐(质量)安全总监和(质量)安全员。
二是落实安全岗位职责。
制定(质量)安全总监职责、(质量)安全员守则,落实岗位职责,落实(质量)安全责任制,保障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。
三是落实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工作机制。
制定《(质量)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并落实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工作机制,并按照要求客观、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,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、可核实。
(质量)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架构
主要负责人: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;对本单位(质量)安全全面负责,建立并落实(质量)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。
(质量)安全总监: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(质量)安全的管理人员: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,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(质量)安全管理工作。
(质量)安全员:指本单位具体负责(质量)安全的检查人员;对(质量)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
1.生产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(质量)安全管理制度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(质量)安全总监和(质量)安全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
2.生产、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(质量)安全总监(质量)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(质量)使用安全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;拒不改正的,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